三峡大学医学部文件
医学部〔2024〕2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试行)
三峡大学医学部
2024年1月16 日
附件:
三峡大学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医学伦理审查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1号)《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以及《三峡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峡大学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是校内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的伦理审查、咨询机构。
第三条 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遵循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原则,保障我校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符合医学伦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两级组织:校级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院级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
第五条 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以医院名义已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可视作院委会。
第六条 校委会委员应符合《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第二章中关于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院委会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可以不含校外社会人士。
第七条 院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其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对所在学科的科技伦理有一定分析判断能力;
3.秉持公道,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乐于奉献,有较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进行伦理决策的能力;
4.有参与伦理议事的意愿,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院委会是伦理审查日常工作的主体;校委会对院委会的结论进行复审和认定。
第九条 科技发展研究院是校委会的管理责任主体,校委会挂靠医学部开展具体工作;各学院是院委会的管理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资源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条 校院两级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后的委员会新成员原则上不低于1/3,所有委员的工作年龄应可满足任职一届。
第十一条 任期内委员因调离、职务身份变动,或离职一年以上,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因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议事,或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由管理责任主体免去委员职务。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时,由管理责任主体临时增补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
(1)院委会提交的医学伦理审查结论;
(2)其他学校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向校委会提交的审查事项。
2.咨询:
(1)为学校职能部门提供医学伦理政策咨询;
(2)为院委会的医学伦理审查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3.其他:
(1)评议和仲裁涉及医学伦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2)讨论、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医学伦理问题。
第十三条 院委会的主要职责
1.对我校教职工提交的医学伦理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出具结论报校委会。
2.为学院提供医学伦理政策咨询,讨论、审议学院委托的其他医学伦理问题。
第十四条 校(院)委会主任委员职责
1.召集医学伦理审查的议事活动;
2.认定简易程序审查和免除伦理审查的事项;
3.代表校委会(院委会)向学校(学院)汇报有关工作;
4.签署医学伦理审查结论;
5.校委会(院委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十五条 校委会(院委会)秘书职责
1.负责校委会(院委会)议事活动的具体组织、材料准备;
2.负责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的文档传递及归档;
3.负责议事活动的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4.负责起草学校(学院)有关医学伦理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
5.完成校委会(院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及校委会主任和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校委会(院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议事活动,可根据工作重要程度采取线上、线上线下混合、线下议事。
第十七条 议事活动有简易程序审查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 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报秘书备案。
第十九条 校委会(院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全体委员会议的议决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经与会委员讨论决定,取获得与会人员1/2或2/3以上票数者视为通过。对于不需要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通过线上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二十条 校委会(院委会)议事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委会(院委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涉及重大事项,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校委会(院委会)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督,如收到对审查结论的实名书面异议,在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发展研究院是校委会的管理责任主体,校委会挂靠医学部开展具体工作;各学院是院委会的管理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资源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级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级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学部 伦理 章程
三峡大学医学部综合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印发
共印10份